2021-03-12 18:17:22 来源:本站责任编辑:echo

2021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优选”)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线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美团优选”在济南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和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4日,“美团优选”销售寿光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2.15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9元。2021年1月7日,该平台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斤±50g),进货成本21.9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20元。

此外,该平台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据悉,2021年2月19日,“美团优选”销售枣园桥无抗鸡蛋90枚/箱,页面标示“直降40.1元,限购2份,¥49.9 ¥90”;山东栖霞红富士400g,页面标示“4.3折优惠,¥2.59 ¥5.98”。经查,这些商品为当日新品,并未降价和折扣优惠。

公告称,2021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美团优选”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美团优选”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美团优选”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美团优选”的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对其进行提醒告诫后,该平台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

此外,2021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七种美味”)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食享会”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立减10元,到手价29.9元雪花天粹啤酒”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39.9元,实际成交价格29.9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29.9元,并未减价;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立减5元恒大冰泉低钠矿泉水”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44.9元,实际成交价格39.9元,划线价65元。经查,该商品为新品上市,之前未有销售;2021年2月19日,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直降2元百菲酪水牛高钙奶”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29.9元,成交价27.9元,划线价39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27.9元,并未降价2元;该公司销售商品时,大量采用划线价比较的方式开展价格促销,但在商品销售页面并无任何价格说明。

公告称,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费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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